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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件尺寸的测量方法 测量厚度时,应将千分尺的测量面缓慢地卡在试件上,精确至0.01mm。 测量长度和宽度时,游标卡尺的卡夹应缓慢地轻轻卡在试件上,卡尺与试件 平面的夹角为450,精确至0.1mm。 测量长度时,钢直尺应与试件轴向平行放置,精确至1mm。 含水率试验 含水率试验按GB/T 17657—1999中4.3进行。 浸渍剥离试验 浸渍剥离试验按GB/T 17657—1999中4.17的浸渍剥离试验法进行,但干燥时间为10h。 静曲强度试验 静曲强度试验按GB/T 17657—1999中4.9进行。 当试件厚度≤15mm时,支座距离L为240mm,当试件厚度>15mm时,支座距离L为300mm。 计算时地板条背面通气槽忽略不计。 表面硬度试验 表面硬度试验按GB/T 1941进行. 表面漆膜耐磨性试验 表面漆膜耐磨性试验按GB/T 17657—1999中4.38进行。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试验 表面漆膜耐污染性试验按GB/T 17657—1999中4.37进行。 6.10 表面漆膜附着力试验 表面漆膜附着力试验按GB/T 4893.4进行。 6.11 表面抗冲击性能试验 表面抗冲击性能试验按GB/T 17657—1999中4.44进行。每个试件只冲击一次。试验时,试件下衬厚度为(2.5±0.2)mm,而密度为75g/m2的泡沫聚乙烯。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GB/T 17657—1999中4.11的碘量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 外观质量检验; B 规格尺寸检验; C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包括含水率、静曲强度、浸渍剥离试验、表面漆膜耐磨性和表面漆膜耐污染性。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除了 包括出口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须增加表面硬度、抗冲击性能、表面漆膜附着力、甲醛释放量的检验。 7.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以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7.2 抽样方案 7.2.1 外观质量检验 7.2.1.1 生产厂为保证其成品符合标准规定,应通过逐条检验地板条外观质量确定其等级。 7.2.1.2 对成批拨交竹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采用GB/T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 7.2.2 规格尺寸检验 对成批拨交竹地板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时,采用GB/T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 7.3 结果判定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三项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要求,否则应降类、降等或判为不合格产品。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产品应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检察员代号,或根据供需合同规定加盖产品标志。 包装 产品包装箱(袋)外面应印有或贴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等级、颜色、数量、出厂日期。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潮、防雨、防晒、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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