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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家企业厉兵秣马“迎考” “大限”当前,有关部门已着手对我市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经过2007年的拉网检查,目前我市共有97家此类企业,其中52家的出口产品在国家《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名录之内。”粮谷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为使企业顺利过关,该部门正加强与省市检测中心和实验中心的联系和沟通,解决了如何取样、取样数量和样品传递等问题。春节前他们扦取了6家企业的密度板、油漆和白乳胶等样品,并全部委托省检验检疫部门实验中心检测,近日还将继续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进行取样摸底调查。 与此同时,我市已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下发了加强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必须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粘剂、人造材料、布料、皮革的等原辅材料进行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必须建立企业档案等。 目前,这52家企业已全部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市检验检疫部门也对所有企业建立了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工车间、营业执照等在内的电子档案,并提醒相关企业当前应完善以有害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和溯源管理等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储运和出口等全过程安全质量把关和控制。同时,应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把企业诚信与分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并在动态管理中不断完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和诚信度差等不合格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予以取缔,以达到保护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市场秩序,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目的。
新闻延伸: 独立于木制品外列目 竹藤制品出口税则调整中受益 在2007年海关税则调整中,竹藤制品独立于木制品以外列目,相关限制也从此与竹藤制品“绝缘”。日前,烟台海关提醒相关企业,税则的调整于竹藤制品出口而言是总体利好,同时也增加了技术门槛,出口企业务必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避免上述产品在进口国受阻。 一直以来,竹制品的进出口税则比照木制品归类,对木制品出口限制如出口税调整,往往连累到竹制品,也给经营户带来一定损失。继2002年海关税则大调整后,2007年的调整涉及范围相当大,如果相关企业不熟悉细则,会影响到进出口货物报关、减免税项目审批、加工贸易手册备案通关速度等。 整改期内仍不达标 企业半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 新近出台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据介绍,注册登记条件主要包括: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有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并有相应的防虫、防霉、防鼠设施;加工工艺合理,原则上应包含蒸煮、高温烘干、熏蒸等除害处理工序,具备相应的除害处理设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设施、热处理烘干设施、熏蒸消毒设施等,除害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配备防虫、防霉、防鼠的药剂和器具;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溯源体系,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新闻背景: 竹木草制品出口连出新政 近段时间来,国家质检总局连续发布了《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旨在提升出口竹木草制品产品质量,确保出口竹木草制品安全卫生。 木制品木制家具出口实施许可准入制 根据《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除实施检疫监管外,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 通知指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接受其报检; 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 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 同时,企业报检时,除提供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此外,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将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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